一、路霸認定標準: 
1.行為人以「花盆、禁止停車鐵牌、輪胎、三角錐、活動式招牌…等」等可移動物品,將該路段占為己用,並妨害通行或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
2.汽車所有人、買賣業或修配業占用道路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
3.洗車業者占用道路洗滌車輛。 

4.商家將商品占用騎樓或攤販、機車行將待修、待售車輛佔據車道、人行道;民眾(尤以一樓之住戶為最)以各式障礙物違規占用作為停車空間以為私用,導致市容凌亂、影響交通安全,諸如此類統稱為路霸。

 

檢舉路霸 

  新北市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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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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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 (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台中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
請撥打110逕向本局各轄管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或循各分局分局長信箱(具附加檔案、圖片檔之功能)據以提出檢舉,相關各轄區分局或派出所之地址及聯絡方式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或來電查詢之。

 

 

 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
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
妨礙交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如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處,提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道路。而騎樓、走廊及劃設給行人行走的道路等處,屬於人行道。

如鄰居施工時,道路、騎樓上如有施工人員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或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可向警察機關檢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2條第1項,除令施工人員移除障礙外,可處罰施工人員或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如果堆放妨礙交通的物品經勸導不即時移除或施工人員不在場時,依同條第2項,將視同廢棄物,依相關法令清除之。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人行道是禁止臨時停車的。若有施工人員將車輛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當騎樓或人行道是屬於社區建築物的一部分時,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有制止住戶違規情事的責任,應要求該住戶將妨礙通行的物品或車輛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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