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學分學程除整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年來既有與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相關之課程,並設計為增進原住民族中等教育師資教學專業之系列課程,使原住民族教育的師資不僅為具備多元文化教育專業之師資,並能於師資培育階段中,逐步深厚其具備原住民族主體性之價值與認知,及原住民族教學專業、原住民族語能力、原住民族社會等專業知能,期使原住民族教育能成為以原住民族為本位的教育,以傳承原住民族知識、培育原住民族多元人才,並增進民族發展。

 

教師證加註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  教師證加註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

台師大師資生於完成「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並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或修畢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課程之語言課程 4 學分後,可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註記修畢次專長課程。

1. 必修 12 學分 

總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最應修學分數 4 學分,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 8 學分。

教師證加註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

 

2. 族語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符合修習族群別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或修畢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課程之語言課程 4 學分。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
    全站熱搜

    Generous Beaut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