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X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

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共二十六學分;

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共四十學分

壹、必修科目: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共十四學分;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共三十至三十二學分

 

一、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教學基本學科課程(必修十至十二學分,並以非主修領域優先修習;各校課程規劃,應就領域均衡開設。)

(一)       國音及說話(二學分)

(二)       寫字(二學分)

   (三)       兒童文學(二學分)

(四)       兒童英語(二學分)

(五)       鄉土語言(二學分)

(六)       普通數學(二學分)

(七)       自然科學概論(二學分)

(八)       生活科技概論(二學分)

(九)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二學分)

(十)       音樂(二學分)

(十一)             鍵盤樂(二學分)

(十二)             美勞(二學分)

(十三)             表演藝術(二學分)

(十四)             藝術概論(二學分)

(十五)             健康與體育(二學分)

(十六)             民俗體育(二學分)

(十七)             童軍(二學分)

 

二、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教育基礎課程(每科二學 分)必修四學分(至少四科選二科)

()教育心理學

()教育哲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概論

 

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每科二學分)必修六學分(至少六科選三科)

()教學原理

()班級經營

()教育測驗與評量

()教學媒體與操作

()課程發展與設計

()輔導原理與實務

 

四、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教育實習課程

(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教育實習課程(四學分)皆為必修

1、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2、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

 

(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教育實習課程必修十學分:國小教
 學實習為必修二學分;教材教法必修三~四領域至少八學分

1、國民小學教學實習(必修)二學分

2、國民小學各領域教材教法 

  (1)國民小學語文教材教法(各為二學分)

1 國語教材教法

2 鄉土語文教材教法

3 英語教材教法

(2)國民小學數學教材教法(二學分)

(3)國民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教材教法(二學分)

(4)國民小學社會教材教法(二學分)

(5)國民小學藝術與人文教材教法(二學分)

(6)國民小學健康與體育教材教法(二學分)

(7)國民小學綜合活動教材教法(二學分)

 

貳、選修參考科目: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選修十二學分;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選修八--十學分。由各校依其師資及發展特色自行開設,左列科目及學分供參考。

一、教育研究法

二、特殊教育導論 (或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

三、資訊教育

四、教育行政

五、德育原理

六、發展心理學

七、人際關係與溝通

八、生涯教育

九、教育法規

十、行為改變技術

十一、多元文化教育

十二、心理與教育測驗

十三、教育統計

十四、教育史

十五、現代教育思潮

十六、科學教育

十七、教育人類學

十八、環境教育

十九、電腦與教學

二十、生命教育

二十一、兩性教育(性別教育)

二十二、初等教育

二十三、中等教育

二十四、兒童心理學

二十五、青少年心理學

二十六、視聽教育

二十七、親職教育

二十八、人權教育

二十九、比較教育

三十、學校行政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https://tecs.otecs.ntnu.edu.tw/upload/tep/professional/4-1-1-14.htm

 

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採認之申請:

(一)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依規定移轉與本校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三)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四)已取得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且通過本校與已取得教師證書不同之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五)本校學生經本校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或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七)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八)本校未具師資生資格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曾在本校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九)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師資培育學系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畢業前未取得師資生資格,再繼續就讀本校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十)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於該學制內經甄選取得本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同時符合前項兩款以上資格者,僅得以其中一款規定之資格辦理抵免。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格者,其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為具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時修習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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