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單純的想法、客觀的事實和過程,就不受版權保護。依據版權法律的規定,作品必須具備「原創性」且「固定存在」於實體媒介中,才能受到版權的保護,作品名稱本身則不受版權保護。
- 視聽作品,例如電視節目、電影和線上影片
- 錄音內容和音樂作品
- 書面作品,例如演講內容、文章、書籍和音樂創作
- 視覺作品,例如繪畫、海報和廣告
- 電玩遊戲和電腦軟體
- 戲劇作品,例如戲劇和音樂劇
註明版權擁有者、掛上「無意侵權」這類免責聲明,或是在別人的內容裡加上原創內容,並不能將作品自動歸類為合理使用。試圖取代原作而不是加以評論或評價的使用行為,更不太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轉化」通常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單純註明影片的版權擁有者,絕不可能讓非轉化的內容影片瞬間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使用如「一切權利屬於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等詞句,並不自動等同您使用該內容的方式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也不一定表示您取得版權擁有者的同意。
法院會仔細審酌您的用途是否屬於合理範疇。舉例來說,在合理使用的裁量標準中,宣稱您上傳的內容「僅為娛樂用途」並無法扭轉其本質上理虧之處。同理,在合理使用的分析中,「非營利」使用確實稍占上風,但並不代表完全合理。
在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時,請勿以為只要加註一些聲明就能自動合乎合理使用原則。註明「無意侵權」這類字眼並不會讓您自動免於版權侵權聲明。
即使您在他人的內容中加入自己的某些創作,仍不一定能被視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如果您創作的內容並未替原始作品增添新的表現形式、意涵或傳達新訊息,很可能不屬於合理使用。與本文中的其他情況相同,法院在裁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時,都會綜合考量這四項因素,包括使用的原創內容多寡在內。
合理使用」是一種法律原則,主張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您無須取得版權擁有者的授權,就能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內容。
在美國,只有法院可以決定何種情況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法院會考量下列四項因素,以逐案審查的方式判定特定內容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 使用目的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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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是否用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用途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的焦點在於使用行為是否有所「轉化」。亦即,是否在原創內容之外添加新的表現形式或意涵,或是僅止於複製原創內容。商業用途通常不太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的定義,但仍有可能透過影片營利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 版權作品的性質
- 相較於使用純屬虛構的作品,使用以事實為主要創作根據的作品較容易被認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 所用版權作品占整體內容的比例和實質相似度
和使用原始作品的大量內容相比,使用原作的一小部分會更容易被認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不過,如果使用的內容屬於原創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只佔整體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況下仍可能違反合理使用原則。
- 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造成的影響
- 如果使用行為損害版權擁有者透過自己的原始作品獲利的能力,就不大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不過,若是諷刺性的模仿作品,法院有時可能會認定為合理使用。此為合理使用原則的例外狀況。
以上資料來自於 youtube 說明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0-95b39-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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