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學程修習要點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系(以下簡稱華語系)為有利本校學生畢業後赴國外各級 學校及教學機構擔任華語文教師,設立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學程, 並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學程修習要點」。

二、本學程非屬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教育學程。

三、修習資格:本校日間學制在學學生,學生經甄選錄取方可修習,甄選公告另訂之。

四、甄選時間: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甄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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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名額:六十名。得不足額錄取,亦可視申請人數和運作情形調整。

六、本學程應修五十六學分,課程資料另見「華語文教師專業知能課程科目表」。

七、學分抵免或採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要點規定之課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經華語 系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抵免或採認,至多抵免或採認三門。

八、學生修畢本學程五十六學分,完成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實習,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得向華語系申請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證書。實習申請方式另見「華語 文教師專業能力學程實習要點」,證書申請方式另見「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證書申請 規定」。

 

 實習

、適用對象:具備本校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學程修習資格者。
、實習機構:國內外幼兒園、各級學校、語言中心等。
、實習時間:全時實習期程至少 2 個月,或華語文教學總時數達 100 小時(含)以上。
、實習內容:見習、試教、教學、銜轉教學、課業輔導等。
、學生具備以華語授課之教職經歷可提供任職證明辦理抵免。
、學生因華語文教師專業能力學程實習前須向華語系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始進行實習。
、學生實習結束後須向華語系繳交實習機構開立之實習證明(含實習期程及總時數)、實習紀錄暨成果報告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認定完成實習

 

 5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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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網站

台師大華語系 https://www.tcsl.ntnu.edu.tw/index.php/cour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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