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人應先向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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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室看15分鐘議會的一生
臺灣於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臺北市參議會;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
民國39年4月24日另頒「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做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本會隨之進入省轄市市議會時期。
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迄至第1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民國58年12月25日)為過渡時期,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仍以行政命令-民國56年6月22日行政院訂頒「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綱要」做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
民國83年7月29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後,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職權,始獲得法律保障,並真正落實憲法條文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應以法律定之」的規範。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與省縣(市)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的新頁。
議會職權
議會職責感覺很威風,但是如果要真正通過法律層級的自治法,還是要送請中央核准。但是審審視政府的預算就很威風了。
1.議決市法規: 視地方實際需要制定市法規
立法方式:一、市府研擬草案提送議會三讀通過。二、議員提案三讀通過,送市府執行。
2.議決市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看緊市民荷包,監督市府預算執行情形。
3.議決市稅課 : 市府若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時,須經議會三讀通過方可課徵。
4.議決市財產的處分: 須經議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自治條例: 發揮組織監督的功能。
6.議決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 議決各類提案,為民喉舌,反映民意。
7.接受人民請願: 接受市民興革建議,維護市民權益。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1.議決: 為審慎審查各類議案,成立7個常設委員會分別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送大會議決或向大會報告。
2.質詢: 針對市長施政計畫、各項施政報告、專案報告等以及各局處之業務執行情形,於開會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見等。
「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覆。
「業務質詢」向市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構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3.提案: 議員對市府之各項建議可提案經大會通過後送市政府執行,議會提案應有3人以上之附署,市法規之提案,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並經程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送大會討論。
議員質詢市長
議員不是每天都要去市議會上班,只有在會期的時候,才比較忙碌,其他的時間,幾乎都在做選民服務等等。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會期七十天。可召開臨時會。
提案: 每個議員18分鐘 ,可以三個議員一組,共54分鐘。
市政總質詢: 一個議員40分鐘;如果是 台北市是整總質詢,台北市政府的一級首長都要列席備詢。
議會的座位區:
市政府官員,會面對面議員排排坐,當議員有要質詢哪個部門的相關長官時,可以直接請長官到備詢台備詢。
備詢台的後面,就是議長副議長坐的位置,前面是紀錄台,紀錄議員發表的時間,打逐字稿等等。
兩旁有貓道,專門給非一級首長打PASS 給裡面長官用的。
二樓記者席。三樓民眾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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