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教師專業知能與教學品質,新北市依據《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104年1月6日公布),明訂教師進修研習應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原則下進行,並鼓勵各校及幼兒園積極推動,目標為每位教師每年平均研習時數達54小時以上。研習內容應以配合教學需求、強化教學專業及效果為主,其他相關活動為輔。另依各項法規規定,教師每年尚需參與多項必修研習,
以下表格整理了相關研習類別及時數要求,供教師規劃年度進修參考。
【教師應參加】法定研習一覽表:
「教育人員每年應參加研習(含進修活動)時數規定」的表格,
| 項次 | 研習類別 | 時數規定 | 法源依據或說明 |
|---|---|---|---|
| 1 | 環境教育研習 | 每年度至少 4 小時 | 《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 |
| 2 | 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
每年度 2 小時教師研習, 另課程活動每學期至少 4 小時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 |
| 3 | 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 每二學年 18 小時 | 《學校衛生法》第17條第1項 |
| 4 | 兒童權利公約研習(CRC) | 每年度至少 4 小時 | — |
| 5 | 生命教育研習 | 每學年 2 小時 | — |
| 6 | 家暴防治研習 | 每學年 4 小時以上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 |
| 7 | 家庭教育研習 | 每年 4 小時以上 | 《家庭教育法》第9條 |
| 8 | 急救教育研習 | 每年度 4 小時 | 《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5條(教育部) |
| 9 | 資安教育訓練 | 每學年 3 小時 | 《資通安全管理檢核要點》 |
| 10 | 輔導知能研習 | 每年度 3 小時 | 《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4項 |
| 11 | 特教研習 | 每年度 3 小時 | 《特殊教育法》第15條 |
| 12 | 交通安全教育 | 每學年至少 4 小時 | 交通部109年《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
| 13 | 職安訓練 | 每三年至少 3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33條及相關訓練規則 |
| 14 |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知能研習 | 每學年 4 小時 | — |
以下介紹幾個實用網站,讓您輕鬆完成進修需求。
環境教育研習 ( 每年四小時
線上研習: 環境部終身教育學習網
新北市數位學習影音網
https://estudy.ntpc.edu.tw/Page/Index.aspx
教育部 EDU 磨課師
https://moocs.moe.edu.tw/moocs/#/home
全國在職進修網站
https://www2.inservic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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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 大 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教育基本法(102年12月11日)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108年06月05日)第31條第1項第3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08年06月05日)第32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性具體規定。
‧教師法(108年06月05日)第33條第1、2、3項:「(第1項)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第2項)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3項)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109年06月28日)共26條。
資料來源: 高雄市教師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