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食眾多,取得方便,現在多數的家庭都是外食族,孩子上學之後,中餐幾乎都是吃學校,家長看到學校發的帳單就直接繳費了,然而你有想過你繳交的錢划算,合理嗎.? 學校一餐大多數是50塊,但是真正吃到肚子裡的成本,只有六七成,大約三十多塊錢。剩下的三成大多是人事成本以及機械維修成本 ( 廚工運送,修繕器具等等。) 30多塊錢的午餐成本,如果再加上不定時供應的水果牛奶等,孩子的午餐成本可能只有20多塊錢。這樣的成本,能拿出怎樣的品質?! 學生到底成吃到怎樣有營養的午餐內容?
營養午餐價格
大多數的縣市午餐大格大約落在40-50之間。
(圖片來源: 聯合報系 文字:洪欣慈、連珮宇 攝影:林伯東、劉學聖 )
台灣午餐的三種型式
台灣國中小的午餐形式可以分成三種
- 公辦公營:學校內自設廚房,僅供自己學校,學校負管理責任,也就是自立午餐。
- 公辦民營:在校內設中央廚房委外(廠商)管理,供應鄰近多所學校。
前兩者的好處是,學校是保食材非營利組織且有多種規範可以確本身的品質,不會使用品質差但是便宜的食材。
- 委外:學校招標,向團膳業者訂購桶餐
調查了新北幾所學校的自立午餐,請參考
https://magic105.pixnet.net/blog/post/44276866
學校應該提供怎樣的午餐選項 ?
學校為非營利機構,所以要提供公平公正的選擇給予每位學生,並提供根據不同的午餐需求提供相關的協助。學校在學期初,就應該公告該校午餐供應的相關事項給家長參考。
如果吃學校,多少錢,能得到多少東西,講清楚說明白。
針對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學生,例如: 茹素,回教徒等。可以自己帶便當,但應該公告蒸飯地點以及有誰可以幫忙等等。
附上板橋國小宣導事項
副
(圖片來源 板橋國小 )
學校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50
板橋國小自立午餐供餐流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b5TX7k0X2k
學校收費應該多元人性化
新北板橋某國小,強制規定學生的用餐天數,沒有彈性。例如: 低年級二四用餐,低年級星期四是沒有課程的,等於家長每個星期多了50塊錢;中高年級一二三四五用餐,但是中年級星期三五是沒有課程的,等於家長每個星期多了100塊錢;高年級星期三是沒有課程的,等於家長每個星期多了50塊錢,該校的理由是為了那些有參加課輔班的學生,可是如果真是如此,也應該做到客製化,如板橋國小。
(圖片來源 板橋國小 )
中低年級學生食量本來就少,12:00 用餐,洗手消毒放隔板,12:40放學,真的是匆匆吃吃喝喝。其增加學生用餐天數,居心剖測。
午餐經費
蘆洲國小表示: "由校外廠商烹調好送來學校,每餐費用約50元;改採自立廚房後,每餐費用可調降到48元,且餐點更加豐盛,讓發育期的學生攝取充沛的營養。"
自立午餐廚工的資遣費和退休金,是個可怕的負擔。自立午餐學校自聘廚工,等於要用孩子繳的午餐費去負擔'人事成本'這一塊,舉例來說,少子化之下,許多學校面臨減班,廚工人數也要減少,馬上面臨到資遣費,然而,學校不是公司,沒有營利,要用午餐費去負擔人員資遣、退休這一塊,根本就是自找麻煩。雖說學校自己煮好像比較新鮮美味,可是這代價其實很高的。
板橋國小九月菜單 (四菜一湯,一主菜兩副菜一蔬菜)
(圖片來源 板橋國小 )
(圖片來源; 蘆洲國小)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60001022700-1000916
五、學校午餐經費收取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收取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幼稚園為點心費及午餐費
。
(二)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學期
一次收取方式
六、午餐經費支出項目: (一)主副食部分:含食米、麵類、蔬菜類、肉品類、魚類、水果類等 , 應占支出比例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食油及調味品:應占支出比例百分之五以上。 (三)廚工人事費:薪資、保險、在職健康檢查費、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水電費(廚房無獨立計錶者,按全校水電使用比例分攤)、燃料費。 (五)設備及維護。 (六)雜支。
七、年度結算午餐經費結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使用範圍如下:
(一)午餐設備維修及增購。
(二)酌減收午餐費(每學期檢討一次)。
(三)廚工資遣費。
八、學校辦理學生午餐而購置、增設或維護器具及相關硬體設備,其費用
在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含)以下者,得依下列規定,由午餐經
費結餘款支應:
(一)器具及相關硬體設備,設置於學校午餐廚房或與午餐供應有關者
,支應其費用全額。
(二)器具及相關硬體設備,非設置於學校午餐廚房而僅作為午餐行政
業務或午餐教育宣導之用者,支應其費用在百分之五十以內。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495